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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投诉河南京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转租

河南消费网    http://www.hnxfw.org  (2019-09-20 08:44:0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投诉部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的刘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投诉,称2017年11月下旬自己在位于郑州市花园路与天伦路的花园茶城,租用了三楼东南角一街二号,面积为331平方米的场地作为办公场所。因经营的书画电商项目进展不理想,于是暂停所有业务开展,并遣散团队,重新寻找项目自己把房子转租给了赵女士。后花园茶城管理方成了河南京泽网络有限公司,在续签合同的时候管理方直接和转租方签订了合同,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投诉者情况

姓    名:刘先生        

电 话:186****3963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       

投诉类别:房产家居

 

投诉对象情况

投诉对象名称:河南京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13号附1号3001室       

联系方式:135**** 8617 

 

投诉内容(事实时间、地点、人物及事情起因、发展、结果)

  2017年11月下旬,刘*在位于郑州市花园路与天伦路的花园茶城,租用了三楼东南角一街二号,面积为331平方米的场地作为办公场所。市场方古玩城给予刘*装修期为一个月。2017年12月25日装修完毕后, 2018年1月2日和当时的市场管理方“郑州古玩城花园茶城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正式租赁合同。并约定后续两年的缴费方式、物业费及租金调整幅度。刘*在当天交付全部约定费用、押金后,正式入驻花园茶城。

  由于刘*经营的书画电商项目进展不理想,2019年春节过后,刘*决定暂停所有业务开展,并遣散团队,重新寻找项目。2019年3月初,刚好花园茶城二楼有个刘*的朋友说他有个伙计急需租用办公室。经承租方刘*和转租方赵**双方约定实地考察后,很快就花园茶城三楼一街二号的办公场地租用事宜达成一致。又都是朋友介绍,反正房子空着也是空着。新项目一时三刻也还没有落实到位。刘*就暂时把办公室按毛坯房原合同价租了出去,包括全部的办公家具也无偿让转租方赵**使用。一方面是3月中旬马上又要预交二季度的房租了,尽快租出去也是为了减少损失,另一方面也是有机会找到项目后,可以再回来继续创业。毕竟连家具带装修就花去了近21万,还不带后期的全套监控系统、软装修等。征得古玩城市场方同意后,由刘*在场的情况下,转租方赵**直接将18年二季度的房租交予花园茶城财务处。刘*与转租方赵**也在2019年3月13日正式签订了房屋转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了缴费金额、缴费方式。并以古玩城同样的方式收取了转租方赵**的房屋押金2万元,并出具了收条。3月15日又对所有房屋内的家具数量、设备台数等做了一个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画押。

  2019年4月初市场忽然就传出来了古玩城管理方要撤出花园茶城的消息,花园茶城的原房东“河南京泽网络有限公司”要接手花园茶城了。很快4月15号“郑州古玩城花园茶城有限公司”贴出公告要求全体商户携原始合同及押金条到招商处退费的公告,并告知逾期不退者后果自负。自贴出公告之日起,花园茶城所有商户争抢排队退款,一度是按号排队,都害怕自己的房租和押金退不出来。突如其来的变故,也是刘*和转租方赵**始料未及的事情。看着退费长长的队伍,刘*和转租方赵**也是费劲全力在4月17日成功把4月30号以后的费用全部退到了承租方刘*的银行卡上,刘*也与当天退还给转租方赵**5月1号到6月30号的剩余房租及物业费。由于古玩城与京泽公司交接上出现重大分歧,以至于4月24号14:10在东区人民法院双方对薄公堂。在4月30号到5月6号五一放假期间,古玩城锁上花园茶城全部进出通道,撤出花园茶城招商部。而京泽公司也以未正式交接为由,拒绝接手市场。从而一度形成了管理上的真空。造成全体花园茶城商户无辜停业一周。后经过区里领导多方协调,最终古玩城才与京泽公司开始交接市场。一直到5月7号交接完毕后,在京泽公司的主持下才让商户进场营业。此事在今日头条、河南商报手机版都有详细报道。

  5月7号自京泽接手至5月16号贴出告二楼续租告知书期间,刘*曾多次直接到京泽招商处前去询问后续三楼续租事宜,一直是未得到准确的回复,并与京泽负责招商的陈**沟通了转租的事宜,并得到对方的认可。由于京泽公司三楼政策一直没有出来,包括刘*在内的三楼另外三家商户的合同也都一直未正式签订。刘*对转租方赵**也一直未收取房租。

  6月11日三楼的微信群里面说已经开始通知要续签合同了,刘*在得到第一消息后,便立即赶往京泽公司招商处询问合同续签之事,得到的回复还是政策没有出来,让回去等通知。7月24号的时候,同楼层的杨总在三楼微信群里提到了当天他去续签合同的事情。得知要续签合同的消息后,刘*再次与7月25日上午来到京泽招商处再次询问合同续签事宜,当天接待刘*的是招商处的陈**,陈**把合同续签的情况给刘*做了详细的介绍以后,刘*当即到三楼去通知转租方赵**务必7月26号中午12点之前要把房租打到本人的银行卡上,因为陈**说最晚要周五之前签订,26号正好是周五。当时赵**也答应了。刘*也和转租方赵**老公谢**通了电话并告知了26号要交房租续签合同之事。

7月26号上午9点多的时候,转租方赵**给刘*发微信说:刘总你好,茶城租金我们交过了。看到短信后,刘*都没有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京泽公司应该是和原租户刘*续签合同呀,怎么就直接收了转租方赵**的租金了呢?而且事先就转租事宜也和京泽公司进行了多次的报备和沟通。于是刘*立即给京泽的招商处的陈**打电话,陈**说:“昨天你刚走,三楼的赵**就下来签合同了,我还以为是你让下来签的合同呢”。于是刘*立即赶往京泽招商处去找陈**,在赶往京泽公司的路上,转租方赵**把7月25号与京泽公司签定的一份承诺书给刘*发了过来。再次证实了7月25号当刘*通知完转租方赵**交房租离开之后,转租方赵**就立即以刘*的名义和京泽公司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当刘*赶到京泽公司招商处以后,见到了陈**,质问陈**为什么与转租方赵**直接签了租房合同,陈**理由原话如下:1、我们谈完租房合同你(刘*)刚走,赵**就下来了,我还以为是你(刘**)让下来签的合同。2、我的房子,我想租给谁就租给谁,和你(刘*)没有关系。3、我不认以前谁在这里租房,我认现在谁在这个房子里面,谁在这个房子里面我就可以给谁签。事已至此,刘*才完全明白了7月25号到26号发生了什么事情:1、转租方赵**想把现在转租的精装修办公室占为己有,要强行废除刘*与她之间的租赁合同。2、京泽公司急于赶走原承租方刘*的原因有两点:其一,与转租方赵**签订的合同会有更高的收益(7月25号与我谈的租金是36元,公摊面积要由原来的15%无端增加到30%)。且新租户要占有办公室,务必会无条件的答应京泽方更高的租金(40元/平米)和无端增加的公摊面积(15%增加到30%)。其二,由于古玩城和京泽公司官司中涉及三楼装修费用,京泽公司急于把原租户赶走以后,可以逃避古玩城对其装修费用的追责。这也是为什么一二楼的商户都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有大幅度优惠,单单对三楼的商户不但不给优惠政策,反而还要涨租金,涨公摊面积的主要原因。

  整个事件的发生,转租方赵**以貌似合法的手段掩盖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以极小的代价达到了强占他人331平米精装修办公室的目的。出租方京泽公司,不费吹灰之力获得了更高的收益,且达到了原房屋的新旧承租方的易租,从而逃避古玩城对其三楼装修费用的追责,真可谓是一举双得。但是转租方赵**、出租方京泽公司是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基础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劣行为下私自达成的非法合同。在这个以法制为准绳,诚信为根本的和谐社会中,这种阴谋是注定不会得逞的。法律依据如下:

1、《合同法》第一章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3、《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内,因买卖、赠予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合同法》第二章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8、《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9、《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责任,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刘*提出以下诉求:

一、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第5条、第6条,刘*要求出租方京泽公司与现承租方赵**7月25号的租赁协议作废。

二、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第4条,要求京泽公司按照古玩城原租赁合同履行租赁合同。

三、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第1条、2条、3条要求原转租方赵**按原租赁合同支付自5月1日至8月31日的未交房租:13240元*3个月=39720元(暂计算至8.31日)。物业费:3元*331平米*3个月=2979元,共计:42699元。

四、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第7条、10条,要求转租方赵**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承租方刘*解除与转租方赵**的租赁合同,转租方赵**按补充协议物品清单归还承租方刘*全部办公家具及设备,并恢复至办公家具可使用状态。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违约方赵**赔偿未违约方刘*2个月房屋租金作为违约补偿。

五、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第8条、9条,要求出租方京泽公司在已知非原承租方授权的情况下,与转租方赵**签订租赁合同的不当行为,而未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减免承租方刘*一个月房租作为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在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前提下续签新合同。


投诉请求:

一、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第5条、第6条,刘*要求出租方京泽公司与现承租方赵**7月25号的租赁协议作废。

二、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第4条,要求京泽公司按照古玩城原租赁合同履行租赁合同。

三、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第1条、2条、3条要求原转租方赵**按原租赁合同支付自5月1日至8月31日的未交房租:13240元*3个月=39720元(暂计算至8.31日)。物业费:3元*331平米*3个月=2979元,共计:42699元。

四、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第7条、10条,要求转租方赵**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承租方刘*解除与转租方赵**的租赁合同,转租方赵**按补充协议物品清单归还承租方刘*全部办公家具及设备,并恢复至办公家具可使用状态。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违约方赵**赔偿未违约方刘*2个月房屋租金作为违约补偿。

五、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第8条、9条,要求出租方京泽公司在已知非原承租方授权的情况下,与转租方赵**签订租赁合同的不当行为,而未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减免承租方刘*一个月房租作为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在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前提下续签新合同。

 

现有证据:所有相关协议和合同以及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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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5日16时36分,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将消费投诉内容转给了河南京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3日,消费者刘先生致电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与河南京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收到了六万的费用,对结果比较满意,非常感谢河南消费网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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